免费咨询:185-0101-8766

律师介绍

周晓林律师 周晓林律师,瀛和律师机构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瀛和律师机构数字化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股权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著作成果:出版《股权控制战略》(...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周晓林律师

电话号码:0536-8795511

手机号码:18501018766

邮箱地址:faxueyuan198@163.com

执业证号:13707201210163864

执业机构: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出资纠纷

什么是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规定》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处理各种违法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什么是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此外,因违反出资义务而造成公司其他已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股东出资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如果是公司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代替股东划到验资帐户上,完成验资之后立即归还,或者干脆依赖于代办机构的设立、验资、领照一条龙服务,不出资而设立的公司,也应当称作虚假出资。我们将其定位在诈欺行为之上,未作手脚,未沾虚假者不便称为虚假出资。

(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情况都是出资不足的表现。这是一种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状态,一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完全”的状态。

(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限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毫无疑问,公司有权请求股东完全缴纳出资,公司对缴纳出资不及时、不足额的股东享有债权请求权。在公司实务中有的股东从第三方处取得借款,做为出资划入公司,再由公司向第三方清偿债务,借此平账。有人以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的协议合法、完整应当认定股东己为实际投资。其实不然,公司使用己经成为公司自己的资产去清偿股东的债务,必然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和股东借贷债务的消灭,必然导致公司实收资本的不足和股东实际出资的短缺,转了一圈我们又回到了原点,还是股东缴纳出资不及时、不足额,还是股东的出资瑕疵,也还是公司对股东出资不足额享有的那样一个债权请求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Copyright © 2017 www.zhaofa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手机网站×

扫一扫直接访问